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93號
TNDV,108,補,493,20190703,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93號
原   告 蔡杉興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政仁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萬
6,565元【計算式:〔338.33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4萬2,558元/平方公尺(上開土地108年度公告
現值)×1/40(原告權利範圍)〕+〔121.28平方公尺(同段15
1地號土地面積)×4萬8,600元/平方公尺(上開土地108年度公
告現值)×1/40(原告權利範圍)〕+〔82.11平方公尺(同段1
52地號土地面積)×4萬8,600元/平方公尺(上開土地108年度公
告現值)×8/100(原告權利範圍)〕=82萬6,565元,元以下4
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正本係依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