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92號
TNDV,108,補,492,2019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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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92號
原   告 林淑貝 
      丁哲聖 
      丁郁盈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妡䭲(更名為林淑秋)、京城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
⑴、原告林淑貝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935
  萬3007.3元及美金5 萬2027元【美金折合新臺幣為159 萬51
  47.82 元,匯率以原告108 年6 月28日起訴日之1:30.66 計
  算】,共計為新臺幣1094萬81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是聲明第1 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8360元。
⑵、原告丁哲聖訴之聲明第2 項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119
  萬3682元及美金890 元【美金折合新臺幣為2 萬7287.4元,
  匯率以原告108 年6 月28日起訴日之1:30.66 計算】,共計
  為新臺幣122 萬0969元,是聲明第2 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177元。
⑶、原告丁郁盈訴之聲明第3 項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10萬
  1750元,是聲明第3 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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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