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84號
原 告 李茂松
被 告 徐支之繼承人
徐王習之繼承人
徐良之繼承人
徐回之繼承人
徐奇珍
徐石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徐慶男
被 告 徐進財
徐珠豹
徐舜王
江陳朿
徐祥益
徐士元
徐明鶴
徐明鎮
郭昭雄
郭楨棋
郭茂村
徐進雄
徐光隆
徐暐程
徐鳳英
徐清美
林金香
徐炳榮
徐明山
徐明毅
徐瑞能
徐明弘
徐國忠
徐茂水
徐剩財
徐源勢
徐吉紂
徐清楠
李林彩鳳
徐裕敦
徐文乾
徐福春
徐明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杜雪芬
徐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8,519 元(計算式
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公 告 現 值 │土地面積 │原告權利│價額(小數點以│
│號│ │ │(㎡) │範圍 │下四捨五入) │
│ │ │ │ │ │ (新臺幣) │
├─┼─────────┼───────┼─────┼────┼───────┤
│1 │臺南市西港區西港段│5,000元/ ㎡ │8,300 │54分之1 │768,519元 │
│ │11地號土地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