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56號
原 告 天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振昌
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律師
吳冠龍律師
被 告 梁梅桂
訴訟代理人 吳佳龍
林仲豪
戴勝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梅桂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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