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 對 人 楊文吉
李雨昇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8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卷
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 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 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參見最高法院105年度臺抗 字第60號、第455號裁定)。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 或釋明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且 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債權人,茲因聲請人 查得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83號裁定,得知相對人為訴外人李 紹宗之繼承人,有繼承遺產,惟聲請人調閱相對人之財產清 單,並無共同繼承財產之記載,因該繼承財產攸關聲請人得 否聲請強制執行取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 聲請准予閱覽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8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下 稱系爭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債權人,固提出本院民國88 年6月17日86南院慶執清字第47728號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 明書、讓與公告各1份為證,惟聲請人並非系爭事件當事人 ,亦未提出任何關於其有取得系爭事件當事人同意其閱覽卷 宗之證明,縱其為相對人之債權人,參以聲請意旨自陳閱覽 卷宗之目的在蒐集相對人之財產資料,俾利日後強制執行, 核屬純粹經濟上之利害關係,此外,聲請人未提出其他證據 ,釋明其與系爭事件之卷內文書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存在 ,揆之前開說明,即不應准許。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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