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134號
TNDV,108,聲,134,201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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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亮溪



相 對  人 東瑩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宗憲
相 對  人 莊美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正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 月14日所為
97年度促字第1789號支付命令,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 參諸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準用同法第232 條第1 項之規定自 明。
二、查屬於裁定之本院前開支付命令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 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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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瑩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