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 人 張棠恩即張慈芯
代 理 人 蘇小津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附件:
1、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
(1)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 聯單正本。
(2)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 、自106年7月起迄108年7月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 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2、請聲請人說明其本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 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 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 書函等)。
3、聲請人稱任職於九如能源有限公司,請聲請人提出在職證明 書及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最近三個月之薪資單 、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 明文件。
4、請聲請人應就「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記載,再具體說 明:
(1)受扶養人蔡美春(民國00年0月00日生)尚未逾法定退休年齡 ,請說明有何需受聲請人扶養之事實,並提出聲請人之家庭
系統表、106年及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並釋明除聲請人外,尚有無其他兄弟姊妹 ?兄弟姊妹間如何分攤蔡美春之扶養費用?
(2)請聲請人說明蔡美春、史○沛及史●昇有無領取保險金、社 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 ,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 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5、聲請人提供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曾參與銀行 公會債務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聲請人應據實以下說 明:
(1)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何 時履行至何時?毀諾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2)自協商時起至毀諾不履行之日止,聲請人係從事何工作?該 期間內是否有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 險金?並務必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 入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3)係因何原因毀諾?並應提出如成立之協商協議書、勞保投保 資料、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費,或所有與聲請人所陳述上開 毀諾原因之相關資料,以證明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責 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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