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09號
聲請人 陳啟信
代理人 吳政遇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㈠應說明有無積欠保證債務?如有,應詳載債權人名稱、主債 務人姓名、債權金額,並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 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正本 」。
㈡應提出聲請人本人、其母陳許纒及其子女陳鋐鈞、陳品彥、 陳柔楨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應說明「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 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 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 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㈣應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應說明工作收入情 形,即使為臨時工亦應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 ?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 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㈤聲請狀陳報每月須支付母親陳許纒之扶養費4,000元,且扶 養義務人共3人。應提出全部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家族系統表以供查證。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