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53號
聲 請 人 涂大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南高爾夫俱樂部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如附件)。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高爾夫俱樂部之 董事,該財團法人於民國(下同)62年11月19日報經臺南市 政府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准予登記在案(登記簿第6 冊第 6 頁第90號)。因業務需要,經108 年5 月20日第10屆第9 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6 條及第7 條(如附件之 對照表)。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變更 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台南高爾夫俱 樂部捐助章程(新舊章程各乙份)、修正條文對照表、臺南 市政府108年7月12日府教體處全字第1080819476號函及法人 登記證書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又該財團法人變更後之捐 助章程合於相關法令之規範,且經臺南市政府同意備查,亦 有該市府108 年7 月12日府教體處全字第1080819476號函在 卷可參。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 與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 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