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335號
TNDV,108,司聲,335,2019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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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徐耀南 

      徐宗岳 

      徐子俊 

相 對 人 三洋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蔡淑(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於民國90年間即遭主管機關為廢止登記 ,其向相對人登記公司所在地所寄送如附件之存證信函(內 容為通知相對人解除契約),遭郵務人員以查無此公司為由 ,將原件退回;而聲請人向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戶籍地址所寄 送如附件之存證信函,亦遭郵務人員以招領逾期為由,將原 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之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本院民事庭函(函覆本院並無受理相對人 之聲報清算人就任案件)、相對人公司董事長黃中良(已歿 )、董事李塗城(已歿)、董事李蔡淑之戶籍謄本、苗栗中 苗郵局存證號碼000090號存證信函等件影本及退回信封正本 為證。查相對人業遭撤銷登記,且無法向其登記之公司所在 地送達,有聲請人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退回信封正 本在卷可稽;而相對人未自行選任清算人,故現存之董事李 蔡淑即為相對人唯一之清算人,並應由其代表相對人收受文 書,且李蔡淑現仍設籍於嘉義縣布袋鎮新塭677號址,亦有 聲請人提出之本院民事庭函、相對人公司董事長及全體董事 戶籍謄本附卷足憑。又經本院囑託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訪



查之結果,據居住李蔡淑戶籍址附近之住戶稱,李蔡淑已搬 往臺南市新營區太子宮一帶之養老院,且久未返回前述戶籍 地址居住,此有該分局108年7月3日嘉布警偵字第108000915 2號函在卷足參。而聲請人已查調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卡、相對人公司董事長及全體董事戶籍謄本,惟仍未能查 知相對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送達處所,可認為已用相當方法 探查,並無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 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通知,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符,應 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蕭伊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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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洋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