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743號
聲 請 人 蔡陳金暖
蔡秀真
蔡瑩耀
蔡宗男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蔡憲夫(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000號之1)之配偶及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
人於民國108年5月12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
,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
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蔡憲夫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妍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劉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