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1743號
TNDV,108,司繼,1743,2019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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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743號
聲 請 人 蔡陳金暖

      蔡秀真 


      蔡瑩耀 

      蔡宗男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蔡憲夫(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000號之1)之配偶及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
  人於民國108年5月12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
  ,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
  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蔡憲夫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妍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劉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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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