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黃翠雲
相 對 人 許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許惠珍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 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27年8月31日,債務清償期依 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許惠珍與第三人亦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 9月1日共同簽發票面面額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未 載到期日,票號TH2160883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經聲請 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 、本票影本1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土地登記謄 本3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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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1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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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面 積│ │
│編號├───┬────┬───┬───┼────┤權 利 範 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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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安南區 │學北段│1055 │342.22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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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南市│安南區 │學北段│1058 │290.28 │10000分之1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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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臺南市│安南區 │學北段│1058-1│172.17 │10000分之1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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