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 對 人 蔣愛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蔣愛蓮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550,000元之本金最 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7月14日起至125年7 月1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蔣愛蓮於①95年7月24日②95年7月24日向聲請人 借款①3,800,000元②8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5年7月 24日②115年7月24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 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自108年2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 共①1,633,068元②344,10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 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 書等影本各1件、房屋貸款契約書、分期償還電腦帳卡等 影本各2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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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1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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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編號├───┬────┬────┬───┼────┤權利範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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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 安定區 │ 中榮段 │293-19│17.71 │10000分之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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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南市│ 安定區 │ 中榮段 │293-24│70.25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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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1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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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雨│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積│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建築│ │ │ │ │
│ │號│ │ │ │ │ │ │ │ │單│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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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7│臺南市安定區│臺南市安│4層樓房 │52│48│50│44│19│平│鋼筋│8.│6.│平│全部 │
│ │9 │許中營23之38│定區中榮│鋼筋混凝│.4│.6│.0│.8│6.│方│混凝│50│29│方│ │
│ │ │號 │段293-24│土造 │9 │8 │4 │3 │04│公│土造│ │ │公│ │
│ │ │ │地號 │ │ │ │ │ │ │尺│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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