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256號
債 權 人 忠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訓弘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晉緯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陳晉緯與其簽訂貸款規劃委託契約, 惟債務人於將獲核准貸款之際,竟表達無意願處理,又藉詞 推託不願繳付服務費,經聲請人去電申貸單位即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得知債務人業已獲准核貸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並提出兩造間通訊軟體LINE聯繫資料1份為證,請求核 發債務人陳晉緯依約應給付債權人服務費24,000元(核貸金 額200,000元×12%=24000元)支付命令云云。惟查,據債 權人提出之貸款規劃委託契約第四條約定:「甲方(即債務 人)應按各筆貸款核准金額12%之計算方式給付乙方(即債 權人)服務費,如甲方(即債務人)於獲知貸款銀行後單方 面終止契約或向申貸銀行申辦貸款後,如因可歸責甲方(即 債務人)之事由造成乙方(即債權人)無法完成委託或收領 服務費時,甲方(即債務人)應支付服務費50%之違約金與 乙方(即債權人)」,可知債務人陳晉緯之獲准核貸200,00 0元非屬債權人完成委託行為範圍,而無適用上開貸款規劃 委託契約書第4條關於給付12%服務費之約定,故本件債權 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服務費24,000元,顯無理由,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