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824號
TNDV,108,司促,13824,2019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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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82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劉俊沅 

債 務 人 陳芓云即陳雅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叁仟叁佰陸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382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芓云即陳│自107年07月1│至108年02月1│年息1.15%   │
│  │293,36│雅惠、劉俊│9日起    │0日止    │       │
│  │4元  │沅    ├──────┼──────┼───────┤
│  │   │     │自108年02月2│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芓云即陳│自107年08月2│至108年02月1│年息0.115%  │
│  │293,36│雅惠、劉俊│0日起    │9日止    │       │
│  │4元  │沅    ├──────┼──────┼───────┤
│  │   │     │自108年02月2│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0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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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