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203號
TNDV,108,司促,13203,2019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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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203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下營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錄星 


債 務 人 洪秀娟 


債 務 人 黃泯親 


一、債務人洪秀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伍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收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九
  四四七計收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九
  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一八計收違約金,如對
  債務人洪秀娟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泯親
  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洪秀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伍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
  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收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零
  點二九四四七計收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四
  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一八計收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洪秀娟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泯親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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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