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033號
TNDV,108,司促,12033,20190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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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033號
債 權 人 陳世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龔韋竹顏醇凱顏成豪核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 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 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 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 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 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 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 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 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 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係以其持有第三人葦泰國 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葦泰公司)所簽發之支票跳票,且其 曾對葦泰公司強制執行無結果,而債務人龔韋竹顏醇凱顏成豪分別為葦泰公司之董事、股東,有違反民法第184條 、公司法第23條、破產法第1條、第3條等規定為由,聲請就 葦泰公司積欠債權人之金額,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權 人就前開事實,僅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影本1件 ,就債務人有何具體違反前述條文之行為,則全未說明。經 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9日發函通知債權人補正,請其具體指 明債務人曾作過何種行為致積欠債權人債務?而該行為如何 違反前述條文?並就前開陳述提出相關證據釋明之。而債權 人於收受上開通知後,僅於來狀中抄錄公司法第23條、破產 法第3條等規定,就前開補正事項均未予說明,亦未提出相 關證據,本院司法事務官自難僅依債權人此等空泛陳述,即 推斷債務人對債權人已有侵權行為,並產生債務人需負損害 賠償責任之薄弱心證。本件債權人釋明顯為不足,依前開說 明,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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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