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470號
債 權 人 洪啟順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若文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否則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若文發給支付命令,債權人僅於 聲請狀記載債務人黃若文之地址臺南市安南區海佃路,就債 務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均未記載,本院無法確 定債權人所指之債務人為何人,是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0日 命債權人於送達後翌日7日內補正債務人之送達地址及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然查該通知於同年月 14日寄存於債權人住所之警察機關,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 其前揭請求,尚乏有據,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