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846號
TNDV,108,司促,10846,2019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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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846號
債 權 人 李王春蘭
代 理 人 李育錫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育順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民 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和解成立者,與確定 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末 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 既判力;債權人就已經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訴訟標的重行聲 請核發支付命令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 第40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即明。二、查本件債權人係提出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04號排除侵害事 件之和解筆錄,以債務人未履行和解筆錄為由,聲請本院就 前開和解筆錄中所載債務人應給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12 0,000 元部分核發支付命令云云。惟查債務人為前開和解事 件之被告,債權人為前開和解事件之原告,依首開說明,債 權人與債務人間於前開和解事件中之債權債務關係,已受和 解成立之效力所及,債權人本得逕持前開和解筆錄向法院聲 請執行,不得重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綜上,本件聲請,並 非適法,應予駁回。至和解筆錄所載約定是否履行,應由權 利人持和解筆錄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民事執行處提出釋明,附 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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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