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087號
TNDV,108,司促,10087,201907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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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087號
債 權 人 承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清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漢固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漢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一百零八年五月 二十三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 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九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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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銘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