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8年度,13號
TNDV,108,勞執,13,2019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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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李怡嬅
      張祐誠
相 對 人 漢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沛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八日在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成立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資方(漢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給付勞方李怡嬅張祐誠如附表所示金額,並由資方於民國108年6月18日前以一次全數匯款至勞方原薪資帳戶方式給付勞方。」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薪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8年3 月18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 案,詎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內容之義務,爰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上開調解方案所載內容准予強 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 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 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 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第60條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 議調解紀錄1件為證,堪信為真實。依該調解紀錄所載,足 認兩造確就相對人應給付各聲請人之薪資成立調解,經核前 開調解內容,亦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規定所示情形。又 相對人迄未依前開調解紀錄內容給付,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兩造於108年3月18日在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所成立如主文所示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 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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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聲請人│應給付金額(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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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李怡嬅│45,000元(此金額含法院強制執行費用及勞方108年2│
│ │ │月份勞健保自負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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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張祐誠│35,000元(此金額含勞方108年2月份勞健保自負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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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