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選字第21號
上訴人即被告 左文屏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0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間當選無效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非
因財產權涉訟,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本文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官 李 昆 南
法官 洪 碧 雀
法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許 哲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