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170號
TNDV,107,訴,1170,201907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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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鍾勝宏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徐邦賢 

      林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上訴審之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年6月2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同年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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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