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9號
TNDV,107,建,9,2019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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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9號
原   告 鑫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昭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溪州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
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6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30,000元,應徵第二
審上訴裁判費82,13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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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溪州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