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97號
原 告 申中義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宮琬婷律師
被 告 明祥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再欽
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律師
程居威律師
複代理人 李世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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