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災補償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83號
TNDV,107,勞訴,83,2019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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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83號
上 訴 人 楊定賀即弘鼎鋼鐵工程行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水池等間因107年度勞訴字第83號請求
給付職災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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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