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237號
TNDM,108,附民,237,2019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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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01號
                  108年度附民字第53號
                  108年度附民字第237號
 
原  告  黃秀蓮
      蕭文鳳
      郭美惠
被  告  楊凱新 


      楊家麟 


      陳素琴 


      羅至躬 


      徐宜妙 

 
一、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年度金訴字第9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各原告起訴之被告分別為:
 1.原告黃秀蓮:被告楊凱新楊家麟陳素琴羅至躬、徐宜
  妙。
 2.原告蕭文鳳:被告楊凱新楊家麟陳素琴羅至躬(已撤
  回被告徐宜妙部分)。
 3.原告郭美惠:被告楊凱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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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