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俊吉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3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俊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俊吉因肇事逃逸案件,前經判刑確 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顏俊吉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 108年7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42510 號核准假釋,其依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 結日期為109年1月14日,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核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