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添安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聲請定應執行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添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受刑人曾添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引用受刑人曾添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依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郁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