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8年度,109號
TNDM,108,簡附民,109,2019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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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09號
原   告 魏文強
被   告 薛銘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金簡字第8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萬 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本件事實及理由詳如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107年度營偵字第164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原告因案損失50萬元,及產生往返法院之交通費、 工作損失計2萬元。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再按簡易程序,刑事簡易案件 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 ,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 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08年6月28日判決,原告於 108年7月4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 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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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