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8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興祥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字第36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興祥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劉興祥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爰審酌被告在火車上因違規行為,經告訴人予以規勸制止, 竟不思以理性溝通,反恣意謾罵侮辱,不僅妨害告訴人本人 之名譽,亦破壞火車行車安全之維護,更可能對於社會一般 民眾產生皆可以言語侮辱鐵路局工作人員之不良示範,復審 酌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 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3693號
被 告 劉興祥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竹縣○○鎮○○街000巷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興祥與洪書駿素不相識,洪書駿係交通部臺灣鐵路局高雄 運務段高雄車班列車長,劉興祥於民國107年12月31日15時7 分前某時,由臺鐵嘉義站上車搭乘臺鐵3211次區間車欲往臺 鐵高雄站,洪書駿於同日15時7分許,於上開區間車行經新 市至永康站間,發現劉興祥在廁所內抽菸並制止,惟劉興祥 不予理會,雙方遂發生衝突,劉興祥心生不悅,竟基於公然 侮辱之犯意,以「我就是要那麼兇,幹你娘」之語,辱罵洪 書駿,足以貶損洪書駿之名譽。
二、案經洪書駿訴由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高雄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興祥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洪書駿指訴及證人林筱齊證述之情節相符,本 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吳 維 仁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方 秀 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