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3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金燕
選任辯護人 李合法律師
劉芝光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12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陳國龍(業於民國107年5月 27日死亡)係告訴人乙○○之配偶,為有配偶之人,竟基於 相姦之犯意,於106年10月29日下午6時36分許,在不詳地點 ,與陳國龍發生姦淫行為1次。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9條後 段之相姦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 項、第303條 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39 條後段之相姦罪嫌,本 院審酌起訴書及全案卷證之結果後亦同此認定,則依刑法第 245 條第1 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乙○○與被告 於本院審理中成立調解,被告業已履行調解條件,故告訴人 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08年5 月15日之108年度南司簡調 字第546號調解筆錄影本、被告匯款申請書影本、告訴人108 年6月27日及108年7 月18日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59至60、63至65、71頁,108年7月18日狀係用以補正 告訴人簽章),依照上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盟翔提起公訴,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