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88年度,693號
TCDM,88,附民,693,200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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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六九三號
  原   告 丁○○
  被   告 丙○○
        乙○○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七九四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部分:
㈠原告訴之聲明: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三百五十萬七千六百六十九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㈡原告陳述略稱:伊為坐落台中縣大里市○○里○○路九十二號三層樓加蓋房屋之 所有權人,一樓經營服飾店,二樓以上做為住家使用,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 八日凌晨二時三十分許,原告之子林佳賦於一樓看電視時,突然發現鐵捲門空隙 間有煙冒進屋裡,煙霧來自於被告三人設於九十二之一號住處,林佳賦隨即上樓 喊醒原告及家人及時逃出,然原告所有前揭建物已付之一炬,更另行在外租屋, 生活陷於困境,而經台中縣消防局及內政部消防署派員鑑定後,皆認起火點係在 被告所住之九十二之一號房屋內之飲水機電源,被告疏未保管致使飲水機電線走 火引起火災,致原告所有建物及財物燒毀,為此,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如聲明所示金額。
二、被告部分: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公共危險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 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應併予駁 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九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妙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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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