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8年度,99號
TNDM,108,交簡附民,99,2019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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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9號
原  告  卓張秀連



被  告  陳正偉 

      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忠道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簡字第1174號),經原
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 壹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陳述:參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
㈢證據:原告醫療費用單據並引用刑事案件所有之證據資料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復按「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 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 一併審理及判決。刑事訴訟法之「簡易程序」,係法院簡易 庭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無「訴訟」可言,蓋其若要訴訟, 必須適用通常程序。因此,所謂附帶刑事「訴訟」應指刑事 案件繫屬中之「程序」而言,從而,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 被害人固得於法院為簡易判決處刑前,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一旦法院為簡易判決處刑後,自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 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而得再行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 ,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規定。而刑事訴 訟法所設「簡易程序」,係由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無言 詞辯論程序,因之上開規定,於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中,案件 既經判決而終結,其案件之繫屬已不存在,無程序可資依附



,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 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研討結果參照)。二、查本件被告陳正偉被訴刑事業務過失傷害案件部分,業經本 院於民國108年6月24日,以108年度交簡字第1174號逕以簡 易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3月,並得易科罰金,惟原告迄於1 08年7月4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加 蓋本院之收狀章及行政收文戳章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在卷可稽。依上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蔡直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瓊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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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