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交簡字第16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文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撤緩偵字第1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唐文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 法條」欄補充:「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外,餘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二、核被告唐文豪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 罪。爰審酌被告明知酒後不能騎車及酒醉騎車之危險性,竟 不思警惕,除猶漠視自身安危,更枉顧法律禁止規範與公眾 道路通行之安全,酒後騎車行駛於公路,所為實無足取,惟 念被告犯後尚知坦認犯行,非無悔意,兼衡其為警攔檢受測 時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7毫克,暨其高中畢業 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警卷第1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蔡宜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撤緩偵字第117號
被 告 唐文豪 男 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鄰○○00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唐文豪於民國 108 年 1 月 12 日 15 時許,在臺南市善化 區某工地內飲用啤酒及「保力達」藥酒後,明知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仍於 108 年 1 月 12 日 15 時 50 分許,在其吐氣酒 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自前揭地點騎乘屬於動力交 通工具之車牌號碼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 其於同日 16 時 41 分許,行經臺南市官田區臺一線公路北 上 307 公里處時,因行車不穩而為警攔查,並對其施以酒 精濃度吐氣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7 毫克。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唐文豪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復有被告之酒精濃度吐氣測試紀錄單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 1 份在卷可參,足認 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之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以上仍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檢察官 蔡 宜 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楊 娟 娟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