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8年度,1312號
TNDM,108,交簡,1312,2019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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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交簡字第13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中琴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營偵字第3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湯中琴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湯中琴於民國107年11月5日下午7時19分許,駕駛車號000-0 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柳營區柳營路2段由南往北方向 行駛,途經該路段與同區十美街之交岔路口,欲左轉彎時, 本應注意上開交岔路口設有機車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之標 誌,機車行駛至該處轉彎時應依上開標誌之規定行駛,且轉 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天候晴,夜間有照明 ,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路上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客觀上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直接左轉,適顧美 齡駕駛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柳營路2段由北往南方 向直行駛至該處,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逕自前行,兩車即發 生碰撞,致顧美齡受有左側第2至第5肋骨骨折合併氣血胸、 左側蜘蛛膜下腔出血、左側肩胛骨骨折之傷害;嗣經警據報 到場處理,湯中琴即於未被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或機關 知悉其犯罪前,在事故現場向到場處理交通事故而尚不知何 人為肇事車輛駕駛之員警表明其係肇事人而自首,乃為警查 悉上情。案經顧美齡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移送臺 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㈠被告湯中琴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㈡告訴人即被害人顧美齡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 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㈠、調查報告表 ㈡。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 ㈤現場及車損情形照片。
㈥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108年4月22日南市交鑑字第 1080382801號函暨南鑑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三、論罪科刑:
㈠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84條之規定於108年5月29日修正公 布施行,並於同年月31日生效。該條修正後,已刪除原第2



項業務過失傷害罪之規定,且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 原定之法定刑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銀元)500元 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法定刑則為「1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是修正 後已提高過失傷害罪之有期徒刑、罰金刑部分之最高刑度, 涉及科刑規範之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必要。而依刑 法第2條第1項揭示之「從舊從輕」原則比較上開規定修正前 、後之適用結果,因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規定法定 刑之有期徒刑或罰金刑之上限均較低,修正後之規定顯未較 有利於被告,自仍應適用被告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108年5月29日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 段之過失傷害罪。
㈢又被告於事故發生後,員警接獲報案前往處理而尚未發覺其 犯罪前,即在事故現場向員警表示其為肇事者,有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 錄表在卷可憑(警卷第24頁),則被告顯係於有偵查犯罪權 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知悉其上開犯罪前,即自首而接受裁判, 參以被告坦承其確有過失不諱,堪認其確出於悔悟而自首本 件犯行,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㈣茲審酌被告疏未注意遵守相關之道路交通法規,因其疏失肇 致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致告訴人受傷而需時復原,影響告 訴人之日常生活,殊為不該,惟念被告前無刑事前案紀錄, 素行尚佳,犯後亦坦承有過失,兼衡被告之過失情節為本件 事故之肇事主因,告訴人就事故之發生亦與有過失,並參酌 被告與告訴人因就賠償金額仍有歧見而未能成立和解,被告 迄未賠償告訴人之客觀情形,暨被告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 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4條第1項前段(108年5月29日修 正前)、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耿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附錄所犯法條:
108年5月29日修正前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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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