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01號 108年度附民字第53號 108年度附民字第237號 原 告 黃秀蓮 蕭文鳳 郭美惠被 告 楊凱新 楊家麟 陳素琴 羅至躬 徐宜妙 一、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年度金訴字第9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二、各原告起訴之被告分別為: 1.原告黃秀蓮:被告楊凱新、楊家麟、陳素琴、羅至躬、徐宜 妙。 2.原告蕭文鳳:被告楊凱新、楊家麟、陳素琴、羅至躬(已撤 回被告徐宜妙部分)。 3.原告郭美惠:被告楊凱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玉茹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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