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司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張清香即南東鐘錶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就南東鐘錶有限公司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清算完結程序。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清算後財產目錄(若公司名下已無任何財產,仍須補正財產
為零之財產目錄)。
二、清算人所造具之結算表冊經股東劉毓能承認之證明文件,或
經請求其承認而未於一個月內提出異議之證明文件(台端於
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二日傳真至本院之民事聲請狀,雖就補正
清算完結一事提出說明,然未見附件一至六隨文檢附,是台
端聲請清算完結程序尚未完備,本院無從遽以備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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