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司字,97年度,159號
TPDV,97,審司,159,2019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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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司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張清香即南東鐘錶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就南東鐘錶有限公司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清算完結程序。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清算後財產目錄(若公司名下已無任何財產,仍須補正財產
  為零之財產目錄)。
二、清算人所造具之結算表冊經股東劉毓能承認之證明文件,或
  經請求其承認而未於一個月內提出異議之證明文件(台端於
  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二日傳真至本院之民事聲請狀,雖就補正
  清算完結一事提出說明,然未見附件一至六隨文檢附,是台
  端聲請清算完結程序尚未完備,本院無從遽以備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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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張清香即南東鐘錶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東鐘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