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21號
聲 請 人 呂翠雲
代 理 人 李茂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14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7 月8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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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9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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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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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13516-7 │1 │1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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