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918號
TPDV,108,除,918,201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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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18號
聲 請 人 樂高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籃涵杰
代 理 人 黃至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8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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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9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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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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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朔方科技│華南商業│108年1月│59,850元 │ND5304731 │
│ │有限公司│銀行松山│31日 │ │ │
│ │張妤榕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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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高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