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914號
TPDV,108,除,914,2019073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14號
聲 請 人 蕭崇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23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7 月9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914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001 │永捷照明│第一商業│108年3月│1,000,000元 │FA 6321115│
│ │有限公司│銀行永春│26日 │ │ │
│ │ 郭韋伶│分行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