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909號
TPDV,108,除,909,201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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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09號
聲 請 人 廖紹欽 
代 理 人 廖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附表編號1 、編號2 及編號3 所載之支 票分別於民國108年4月29日、108年5月28日、108年6月28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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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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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金額 │發票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
│ │ │ │(新臺幣)│ │ │利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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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醫療財│彰化商│9,957元 │107年12 │LN5331138 │3個月 │
│ │團法人│業銀行│ │月25日 │ │ │
│ │遠雄健│建國分│ │ │ │ │
│ │康生活│行 │ │ │ │ │
│ │園區基│ │ │ │ │ │
│ │金會 │ │ │ │ │ │
│ │趙文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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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醫療財│彰化商│10,000元 │108年1月│LN5331139 │4個月 │
│ │團法人│業銀行│ │25日 │ │ │
│ │遠雄健│建國分│ │ │ │ │
│ │康生活│行 │ │ │ │ │
│ │園區基│ │ │ │ │ │
│ │金會 │ │ │ │ │ │
│ │趙文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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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醫療財│彰化商│35,236元 │108年2月│LN5331140 │5個月 │
│ │團法人│業銀行│ │25日 │ │ │
│ │遠雄健│建國分│ │ │ │ │
│ │康生活│行 │ │ │ │ │
│ │園區基│ │ │ │ │ │
│ │金會 │ │ │ │ │ │
│ │趙文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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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