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908號
TPDV,108,除,908,201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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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08號
聲 請 人 葉雲青 


代 理 人 葉日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6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7 月9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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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9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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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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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0NX0030208-7│1 │3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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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