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894號
聲 請 人 邱健新
代 理 人 邱俊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58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8 年7 月1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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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
│ │ │名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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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金證券│双福證券│D4-01-0056152 │1 │19685.0 │
│ │投資信託股│投資信託│ │ │ │
│ │份有限公司│基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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