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863號
聲 請 人 郭香惠
陳俊榮
共同代理人 陳嘉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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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8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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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股東姓名│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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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大隆興藥品股份有限公司│900008 │郭香惠 │3,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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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大隆興藥品股份有限公司│900008 │陳俊榮 │1,4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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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1張/4,600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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