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860號
聲 請 人 李滄峯
代 理 人 陳嘉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 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24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 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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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8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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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張數│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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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大隆興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900006 │ 1 │2,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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