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826號
TPDV,108,除,826,2019073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826號
聲 請 人 王家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12號公示 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4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 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826號│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
│0001│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6ND-0035039-7│1 │1000│
└──┴──────────┴───────┴───┴──┘

1/1頁


參考資料
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