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826號
聲 請 人 王家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12號公示 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4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 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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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8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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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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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6ND-0035039-7│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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