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808號
聲 請 人 曾傳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64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6 月17日屆滿(因末日 108 年6 月15日為假日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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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8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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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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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歐華眼鏡名店│國泰世華商業│108年1月│10,400元 │XN0737543 │
│ │ 陳宏祈 │銀行三民分行│3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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