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73號
聲 請 人 孫偉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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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7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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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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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國鈞企業│彰化商業│108年1月31日│19,500元 │KN 6243427│
│ │有限公司│銀行長安│ │ │ │
│ │ 張建維│東路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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