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82號主參加原告 掬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趙鴻鵬 主參加原告 摩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裕輝 主參加原告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連地 主參加原告 祥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治玉 主參加原告 李銘松 陳錫鴻 宋明峰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 楊傳珍律師上列主參加原告與主參加被告遷讓房屋等事件,主參加原告提起主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主參加訴訟之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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