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682號
TPDV,108,重訴,682,2019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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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82號
主參加原告 掬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趙鴻鵬 
主參加原告 摩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裕輝 
主參加原告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連地 
主參加原告 祥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治玉 
主參加原告 李銘松 

      陳錫鴻 
      宋明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
      楊傳珍律師
上列主參加原告與主參加被告遷讓房屋等事件,主參加原告提起
主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主參加訴訟之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
拾玖萬玖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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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掬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